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報送2024年鐵拳行動暨雙打行動典型案例
一、查處某酒吧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及無中文標簽的啤酒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1月30日晚,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和平縣某餐吧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經現場檢查發(fā)現:1.該店倉庫內存放有品名為1664BLANC(酒瓶標簽產品條形碼均為3080216051529、外包裝條形碼均為3080216036182)的啤酒共計14箱2瓶即170瓶,該產品外包裝、酒瓶身均為外文,無中文標簽;2.該店倉庫內存放有品名為林德曼草莓啤酒(Lindemans STRAWBERRY)4瓶(凈含量為250毫升),產品條形碼均為:5411223100128,產品瓶身上顯示生產日期均為2021年11月30日,保質期均至2023年11月30日,已過保質期。
當事人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及無中文標簽啤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及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啤酒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重于天。食品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在流通環(huán)節(jié)質量安全的主要責任人,食品的腐敗變質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該案例提醒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標簽上標注的貯存條件存放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無原裝電池及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1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該車行開展現場監(jiān)督檢查,該店銷售場所內陳列4部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為TDT6106Z,蓄電池型號為6-DZF-13,蓄電池生產企業(yè)為超威電源集團有限公司,當事人無法提供與合格證一致的電池;2部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為TDT6084Z,蓄電池型號為DZ48N-24FM,蓄電池生產企業(yè)為星恒電源(滁州)有限公司,裝有置物架,與產品合格證簡圖不一致,當事人無法提供與產品一致的電池。1部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為TDT6120Z,蓄電池型號為DZ48N-24EM,蓄電池生產企業(yè)為星恒電源(滁州)有限公司,裝有置物架,與產品合格證簡圖不一致,當事人無法提供與產品一致的電池。
當事人銷售無原裝電池及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條規(guī)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條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電動自行車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蓄電池屬于電動自行車關鍵零部件,電池重量的改變均會影響行車安全。此次案件的查處有利于提高震懾力,倒逼電動車經營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在銷售環(huán)節(jié)杜絕不合格車輛及配套電池,規(guī)范相關行業(yè)市場秩序,把好電動車輛上路關卡,消除交通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出行。
三、查處某電器店銷售無CCC認證標志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2月18日,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和平縣某電器店進行監(jiān)督檢查,現場未發(fā)現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同款家用燃氣灶,當事人承認上述消費者投訴舉報的“NSNLI申力”牌家用燃氣灶(型號JZY-A7,生產日期2020年7月17日,生產商:中山市佐馳電器有限公司)是在當事人處購買并由當事人負責上門安裝;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fā)現另1臺與其他電器一同陳列待售的“BEST百得”牌家用燃氣灶(型號JZY-Q621B,生產日期2019年9月17日,生產商:中山百得廚衛(wèi)有限公司)未標注強制性認證標志(CCC標志)。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進貨票據等相關材料。
當事人銷售無CCC認證標志的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近年來,因燃氣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當引起的事故時有發(fā)生,燃氣灶具及配件的質量直接影響到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的查處有力督促了經銷商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嚴格把控進貨質量關,對相關市場主體起到了警示、震懾作用。
四、查處某水產品店使用計量不準確的電子臺秤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5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和平縣某水產品店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我局執(zhí)法人員使用2KG標準砝碼測試該店經營場所內用于銷售水產品時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發(fā)現該秤的重量(千克)顯示數字為“4.60”,顯示重量為市斤,型號為ACS-30,生產廠家為武義大河電子有限公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電子計價秤的購進票據、產品合格證和計量檢定證明等文件。
當事人使用計量不準確的電子臺秤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器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水果零售攤位是作弊秤的重災區(qū),計量作弊方式隱蔽,證據較難固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采用“明察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堅決打擊電子計價秤作弊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查處某購書中心經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具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5月3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和平縣某購書中心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的銷售貨架上發(fā)現若干卡塔爾世界杯2022的產品,具體信息為:①《大學等你單支盲盒》,型號:HSZ625,規(guī)格:05mm;數量:14支,產品外包裝上印有“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等字樣;②《卡塔爾世界杯2022》,數量:14支,產品外包裝上印有“卡塔爾世界杯2022”的會徽標志;③《大學之約》,貨號:HJ-1135,數量:14支,產品外包裝上印有“清華大學”字樣;該店經營者無法提供“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以及“卡達爾世界杯會徽”等權利人許可文件等資料。
當事人經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文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文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注冊商標是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對象,它不僅是不同商標或服務的外部識別標志,還承載著企業(yè)的信譽、文化等深層次的內容。不法分子為了牟利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更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該案查處體現了我局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舊嚴格執(zhí)法不管案件涉及案值的大小均嚴格依法查處,對銷售假冒商品的商家起到震懾效果。
六、查處某配件廠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表盤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6月20日,我局根據舉報單到某配件廠進行核查。經查,在該場所內發(fā)現該工廠為手表表盤生產者,在廠房內發(fā)現有“LONGINES”“TISSOT”“OMEGA”“GUESS”“ROLEX”“CASIO”等手表表盤實物,在生產場所發(fā)現有上述商標圖案的絲印網板。我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發(fā)現的上述物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具體物品名稱和數量詳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市監(jiān)強制〔2024〕1037號)。
當事人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表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表盤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本案中,由于當事人對商標權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作為企業(yè)的核心資產之一,受到法律保護,對企業(yè)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此案查處,有效維護了勞力士等公司的商標權益,對市場其他商戶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減少商標侵權案件的發(fā)生。
七、查處某家庭作坊無證無照生產濕河粉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8月14日上午,我局執(zhí)法人員到某家庭作坊進行核查,1.該經營場所為搭建房屋,現場有三名工作人員在從事濕米粉(河粉)分裝工作;2.現場發(fā)現一份記錄單,標有“8月14日青腸,梁彬2斤,東方國際一期3斤,白河,湯粉60斤,潮汕20斤”等字樣;3.經營者現場無法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照。
當事人無證無照生產濕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生產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及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濕粉類產品易受椰毒假單胞菌污染而產生米酵菌酸毒素。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濕粉類案件利于維護市場安全穩(wěn)定,確保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時呼吁廣大消費者:選購濕米粉等食品時要選擇正規(guī)渠道,認真閱讀產品標簽留意產品外觀和保質期。
八、查處某榨油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油案
(一)案件情況
2023年10月18日,河源市食品檢驗所工作人員到和平縣林寨鎮(zhèn)某榨油坊進行抽樣,抽樣單編號:DBJ23441600597660039ZX,樣品名稱:花生油;樣品數量:3L;抽樣基數:20L;生產日期或批號:2023.10.08。上述被抽檢花生油經河源市食品檢驗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No:CF231792,抽樣單編號:DBJ23441600597660039ZX),《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黃曲霉毒素B1,μg/kg;標準要求≤20;檢測方法:GB 509.22-2016 第三法柱后光衍生;檢驗結果:31.2;單項結論: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和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黃曲霉毒素B1作為一種有害物質,有致癌風險,食用黃曲霉毒素B1標準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一定影響。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通過嚴查此類案件,促使食品生產企業(yè)嚴把質量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九、查處某水果店超范圍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和超許可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案
(一)案件情況
2023年11月1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和平縣某水果店依法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本次抽檢共抽取1種產品:樣品名稱:鮮橄欖,購進日期:2023年10月26日,抽樣單編號:XBJ23441624601952602 ,抽樣基數:1.24kg,抽樣數量:1.24kg,備樣數量:0.54kg,單價:27.60元/kg。根據《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FSQD110081005C),顯示該產品的三氯蔗糖殘留量實測值為0.302g/kg ,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該檢驗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12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信訪件再次到該店核查,發(fā)現店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未包含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但該店在美團平臺上銷售“水果撈”,“水果撈”屬于冷食類食品制售,該店超許可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
當事人超范圍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和超許可范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一直是群眾較為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市場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重點。本案的查處給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敲響了警鐘,打擊了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十、查處某批發(fā)中心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況
2024年4月29日,我局委托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和平縣某批發(fā)中心經營的姜(購進日期:2024-4-29,樣品數量:3kg、備樣數量:1.5kg)以及蔥(購進日期:2024-4-29,樣品數量:3kg、備樣數量:1.5kg)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抽樣單編號分別為:XBJ24441624597730501、XBJ24441624597730499。
2024年5月22日,經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兩份,編號分別為:C2400430、C2400428,根據上述兩份檢驗報告,姜的檢驗項目噻蟲胺實測值為1.0mg/kg,標準指標為≤0.2mg/kg;蔥的檢驗項目噻蟲嗪實測值為1.02mg/kg,標準指標為≤0.3mg/kg,上述兩種食品的兩種檢驗項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和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和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啟示建議
農產品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種植戶要合理安全使用農藥,按合格農藥標簽說明書使用農藥,熟知國家禁限用農藥;經營者則要履行好進貨查驗制度,向購進企業(yè)索要檢測報告,確保食品安全。